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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分会(以下简称为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Medical Aesthetic and Consulting,缩写为CAMAC。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是由关注并热衷于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的机构、专家学者、管理者及业内优秀人士组成的群众性专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美容医学教育、咨询、机构管理、临床医师、护士等工作者,搭建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事业平台,大力推动我国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相关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美容医学事业的公共形象与公益行为质量,支持新理念、行业新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美容医疗机构和消费者。

第四条 分会的行政主管单位是中国整形美容协会。

第五条 分会的办公机构挂靠会长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相关的学术会议。

(二)组织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相关的学术研究活动。

(三)组织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相关的分支学科组织。

(四)组织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相关的培训项目。

(五)配合总会工作,组织制定医疗美容咨询师的行业标准与考核办法。

(六)配合总会与培训部工作,组织实施医疗美容咨询师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培训工作。

(七)经政府部门授权,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培训部指导下,参与行业资格、岗位准入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八)组织编辑出版专业刊物,加大对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

(九)组织举办与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相关的国内外行业学术交流会、研讨会、新成果洽谈会、产品推荐(推广)会及国内外商务考察等活动;并协同媒体进行实事求是地宣传和报道。

(十)帮助相关企业集团进行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人才推荐,为其管理发展储备人才库,提高我国美容企业管理的水平。

(十一)组织美容医生的医学美学、美容医学交流沟通、美容心理咨询等美容医学人文素质与技能的培训方案,开展美容医生美学与心理技能的宣讲团。

(十二)促进医美企业的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管理流程建设,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相关领域的临床基地,促进学科的建设发展以及临床应用。

(十四)根据区域性对企业服务的需要,在条件成熟的相关城市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为区域性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十五)适时进行医学美学设计与咨询先进人物、企事业单位、行业优秀人员的评选活动,并协同各大媒体报刊大力宣传报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分会会员吸纳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两种。

第八条 凡从事美容医学教育与管理事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分会理事:

(一)拥护分会章程。

(二)有为美容医学事业积极奋斗的精神与意愿。

(三)美容医学领域中有影响力和信誉度的单位可申请理事单位。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登记表。

(二)经分会会长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协会批准。

(三)由分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优先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咨询与服务。

(四)优先参加分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获得分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有权对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及行业规范。

(二)执行分会决议。

(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和理事声誉。

(四)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五)有义务向分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有义务接受分会的监督与管理。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八)服从分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分会的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设理事代表一名,代表其单位在分会履行职责。理事代表应当是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更换理事代表,须向分会书面报告,经分会讨论批准;继任理事代表可以继任该理事在分会的职务。

第十四条 理事无故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理事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其理事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单位及个人理事收费标准:

(一)理事单位:1万元/年,3年一次交完。

(二)个人理事收费标准:

1.理事:300元/年,3年一次交清。

2.常务理事:500元/年,3年一次交清。

3.副会长以长:1000元/年,3年一次交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分会设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若干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分会会长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领导成员。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分会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审查批准。分会原则上允许在换届大会上同时选出会长单位,在任届期满两年时推选出候任会长单位。

第二十条 需要更换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由推荐单位提出,分会会长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委员会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六)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七)决策美容医学教育、产业的重大项目。

(八)对理事违反分会纪律和损害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诉讼。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分会配备有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与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分会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根据分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分会会长委员会定期向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分会会长委员会表决通过,提交理事代表大会审议后,经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代表大会和分会会长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四条 分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会经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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